《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中国商标局无权直接撤销境外的抢注商标,海外维权必须依据当地法律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但在实务中,若海外抢注人同步在国内抢注该跨境品牌,或试图以国内商标权阻碍品牌出海与回流,国知局审查时会重点考量该品牌在海外的知名度是否已辐射至国内,以及抢注人是否存在恶意。此时,可通过提交海外使用证据、销售数据及媒体报道,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依据第十五条主张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从而在国内有效阻击其注册。
很多出海企业最大的误区就是以为“国内商标在手,天下我有”,忽略了商标的地域性限制,导致品牌在海外裸奔被抢注,回国时又发现国内商标被抢注人“卡脖子”。此外,海外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如果项目急于上线或参展,根本等不起漫长的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老卢建议,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快速拿到商标专用权,确保业务顺利推进。恒信致远拥有海量优质闲置商标资源,欢迎随时联系老卢进行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