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商标维权实务中,发送律师函并非法定必经前置程序,而是权利人自主选择的策略工具。其核心作用在于“先礼后兵”、促成和解以及为后续诉讼固定对方“恶意侵权”的证据。然而,国知局与法院在审查实务中高度关注发函的时机与措辞。若盲目发函,极易打草惊蛇,导致侵权人迅速销毁证据或转移资产;更致命的是,若律师函措辞严厉且权利人迟迟不起诉,侵权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反客为主,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从而将管辖权转移至对方所在地,让权利人陷入被动。因此,发函前必须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大家好,我是恒信致远的老卢。很多客户在维权时最容易踩的坑,就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甩律师函。这不仅会打草惊蛇,让对方连夜转移库存,还可能因为函件措辞不当,被对方抢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导致你跨省应诉,成本翻倍。另外,如果你自己的商标还在驳回复审或者刚提交,维权更是底气不足。老卢建议,如果你的新项目急于上线,或者急需强有力的权利基础去维权,千万别死等自己申请,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快速构建维权壁垒。有任何商标布局、维权策略或风险核验需求,随时拨打老卢的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