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审查与司法实务中,单纯销售正品商品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无需额外商标授权,但必须保留完整进货凭证以备“合法来源”抗辩。然而,若代理商在门店招牌、电商详情页或宣传海报中突出使用该品牌商标,便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此时,若无明确的商标使用许可或经销授权,极易被判定为商标侵权。因此,代理销售不仅是“卖货”,更涉及“商标展示”,必须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且授权范围需严格覆盖您的实际使用场景与地域。
我是老卢。很多客户最大的误区就是“进了正品就能随便挂招牌”,混淆了商品销售权与商标使用权;还有的拿着过期或超地域范围的授权书盲目宣传,一告一个准。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等不及品牌方漫长的授权审批流程,我强烈建议您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把品牌主动权牢牢握在自己手里,彻底规避侵权风险。如需专业的项目风险核验与商标转让评估,请随时拨打我的业务咨询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