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审查与司法实务中,商标被恶意抢注后并非绝对不能继续使用,但面临严苛的限制与极高的侵权风险。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在先使用抗辩”规则,若您能证明在对方申请日前,已先于对方使用且该商标已具备“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对方有权要求附加区别标识。实务中,“一定影响”的举证门槛极高,且“原使用范围”严格锁死了您的业务扩张与地域延伸。若举证失败,继续使用即构成侵权。因此,被动防守风险极大,主动提起无效宣告或采取商业替代策略才是破局关键。
我是老卢。很多创业者最大的误区就是认为“我先用的就理所当然归我”,从而忽视了“有一定影响”的严苛举证责任,盲目扩大使用范围,最终被抢注者发律师函索赔甚至导致产品下架。如果您现在的核心项目急于上线,根本等不起漫长且结果未知的无效宣告或诉讼周期,我强烈建议您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这不仅能彻底切断侵权风险,还能实现品牌的合规与快速落地。如需专业评估与商标匹配,欢迎随时拨打恒信致远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