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实务中,“店名”通常分为门头招牌和营业执照字号。若店名作为招牌突出使用,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直接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制范围,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权。若店名仅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且未突出使用,则适用第五十八条,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停止使用。审查实务中,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突出使用”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只要店名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处于同一或类似服务类别,权利人完全有权要求拆除招牌并变更企业名称。
很多老板在这个问题上最容易踩的坑,就是以为“注册了营业执照就能随便用店名”,这是典型的字号与商标混淆误区;还有人觉得“我在外地开店他管不着”,却忽略了商标权的全国排他性。如果项目急于上线,自己申请商标面临漫长的审查期和盲查期风险,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侵权风险。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