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实务中,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类似群组内。若对方在完全不同的类别使用相同商标,且您的商标未获“驰名商标”认定,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需警惕两种例外:一是虽然类别不同,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交叉类似或功能用途高度重合,仍会被判定为类似商品从而构成侵权;二是对方行为若足以引人误认,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跨类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明“混淆可能性”或“商标驰名度”。
大家好,我是恒信致远的老卢。很多客户有个致命误区,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就拥有了全类排他权,发现别人跨类使用就急着发律师函,结果往往因“不在类似群组”而败诉。此外,跨类维权还极易陷入地域限制和盲查期带来的权利不稳定陷阱。听老卢一句劝,如果您的新项目急于上线,千万别在跨类纠纷上死磕,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省时省力且权利状态清晰。有商标布局或风险核验需求,随时拨打老卢的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