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期满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 核心法律依据与条款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实务标准与行业深度解读

在国知局商标局的审查与执法实务中,商标许可本质上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授权,许可期限届满即意味着授权基础消灭,被许可人即刻丧失合法使用权。此时若继续使用该商标,将直接触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红线。实务中,许多企业误以为“使用时间长”就能形成事实延续,或认为“原权利人未制止”即代表默许,这在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时完全站不住脚。一旦原权利人维权或商标已转让给第三方,期满后的继续使用将面临产品下架与高额赔偿的致命风险。

💡 恒信致远·老卢深度避坑专栏

大家好,我是恒信致远的老卢。在这个问题上,客户最容易踩的坑就是误以为许可期满后存在所谓的“宽限期”或“事实延续权”,甚至忽视了原权利人可能已将商标转让或质押,导致期满后继续使用直接卷入复杂的权属纠纷。老卢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越界使用的人。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重新申请或等待原商标续展根本来不及,我强烈建议您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这样不仅能即买即用、快速推进项目,还能彻底切断侵权风险。如需专业评估与风险核验,请随时拨打老卢的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