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商标实务中,“出租”商标的规范法律术语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后完全可以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必须满足三个核心合规要求: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及期限;第二,许可人负有监督商品质量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必须保证质量,且商品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第三,许可合同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未经备案绝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存在极大的法律隐患。
很多老板以为签个协议收租金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许可备案和商品质量连带责任这两个致命坑。一旦被许可方出了质量事故,商标权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甚至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另外,如果是独占许可,商标权人自己反而不能用了,这点在合同里必须咬文嚼字。老卢在这里给大家交个底: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等不及漫长的注册周期,或者担心自己注册被驳回,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风险清零。有商标布局、许可备案或转让需求,随时联系恒信致远老卢,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