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怎么办?

⚖️ 核心法律依据与条款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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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撤三”,核心在于举证。商标局审查实务中,认可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体现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公开商业使用。有效证据通常包括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检验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付款凭证等。需注意,象征性使用、内部流转或仅用于出口的证据往往不被认可。收到答辩通知后,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答辩材料,逾期将直接面临撤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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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以为随便弄几张发票或做个阴阳合同就能应付,这在国知局的大数据核查下秒被识破,甚至涉嫌伪造证据。另外,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自然延伸到未指定的类似商品上,证据必须精准对应。如果核心品牌被撤三且证据薄弱,或者项目急于上线等不及漫长的复审周期,老卢强烈建议: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确权风险。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