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国知局的审查实务中,认定商标使用证据的核心在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是否真正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常见有效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容器照片;体现商标名称及商品明细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广告投放合同及媒体宣传报道;展会参展证明等。实务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链的闭环,孤立的发票或内部设计稿往往无效。所有证据必须清晰显示商标图样、使用时间、使用主体,且必须落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
很多客户在准备使用证据时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把内部设计稿、未体现商标名称的通用发票,或者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孤立材料当成有效证据,导致在“撤三”或维权时吃哑巴亏。另外,很多人忽视了证据的时间节点和地域限制。老卢在这里给大家支个招: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等不及漫长的商标注册周期,或者担心后期维护使用证据太麻烦,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风险极低。有商标布局或风险核验需求,随时拨打老卢的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