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住友败给了佛山住友富士!

发布时间:2016-07-25 07:37:13
 

长话短说:日本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2010年5月在中国注册了住友重机械这个商标。到了2015年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申主住友富士商标,注册号12939679,对于佛山注册的这个商标,日本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有争议,认为这个不应该成立,但是商标局最终确认日本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争议无效。具体可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0125号 第12939679号 “住友富士”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 ( 普通合伙 )
异议人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经
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27期 《商标公告》 第12939679号 “住友富士” 商标 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商标法》 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被异议商标 “住友富士”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升降设备;自动扶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6769号 “住友重机械” 商标司交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半导体制造设备;装卸机械设备” 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 能、用途等存在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2330号 “住友”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货物装卸机器和设备;机器和机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 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 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驰名,但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驰名程度。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名称 权证据不足。
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939679号 “住友富士”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 《商 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