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引用先用权抗辩制度

发布时间:2014-02-24 13:37:58
 

过去商标注册一直有一个原则,就是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这样做的目的,对商标注册是个鼓励,谁叫你有商标不注册呢,是吧,但是也带来一个弊端,那就是恶意商标注册的事儿.如果有人辛辛苦苦做了一个品牌,做的也有一定影响了,但是由于一个不小心,忘记了注册商标,被其它人抢注了,这样对那些辛辛苦苦的创业者是不公平的,那么怎么办呢?

在这点上,新的商标法中借鉴了先用权抗辩制度,先用权抗辩制度来身是专利中的一个制度,这点在《专利法》中有体现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内,一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发明创造,先用权人直接或间接从公开的信息中获知该发明创造的内容。

相应的,在新的《商标法》中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样一来,对恶意注册有一定的制止作用,但是真正的还是要靠大家的商标意识提高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