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商标

发布时间:2014-02-16 13:16:59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对于其定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现在都还没有一致认可的限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7年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中,曾对经济全球化下过这样的定义:“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美国全球化理论权威、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院长约瑟夫·奈则认为,全球化的第一层含义是经济领域,指商品、服务、资金、信息远距离的流动。还有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本质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是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全球性贸易是首当其冲的。二战以来,国际贸易总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1950年世界商品贸易额仅为610亿美元,到1970和1990年则分别为3120亿美元和31870亿美元。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增长趋势更加明显。1998年,全球商品贸易额达到54148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到13263亿美元,创下了国际贸易总额为67411亿美元的新纪录。1997~2000年的4年之间,国际贸易年平均增长率为6%,而同期的世界GDP平均增长率仅为3.3%,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增长又将有力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罗于1996年5月10日在斯德哥尔摩发表讲话时说的“经济全球化是被贸易发展推着走的一列高速火车”

第三、要完善我国的立法,逐步与WTO相接轨。我国赶在加入WTO之前把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使得知识产权这部分的法律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是,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我国的立法尚显贫乏。因此,要尽快对这部分的法律进行规范,不能仅仅依靠条例、规章等低位阶的法律。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DSU以往判例进行研究,在DSU中,判例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以往争议解决形成的判例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具有先例作用,但对于解释或阐明WTO协议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理解当事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除了解WTO争端解决规则和判例外,还应建立全面、开放和高效的WTO资料库和查询系统,不仅包括历年的立法文件、争端解决报告,还应包括各国文献和学者的研究成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