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商标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4-02-07 12:33:42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与法律是非常相关的,在工商对商标的行政执法中是有一定强制性的。不过一般都是属于民法范围。商标的一切都受商标法的保护。今年的商标法是修改了的,今年5月1日实行。

1950年8月28日,我国通过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7年6月15日签订《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我国于1988年正式使用尼斯国际商品分类,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并于同年8月9日生效。 1963年3月30日我国通过《商标管理条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

真正属于中国第一部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但公布后未及时施行就被废止。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计44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计37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5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计69条),1932年对《商标法施行细则》进行修订。这一时期的商标法有着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发生的中外商标争执的,总是保护外国的商标。

现在的新商标法,有很多条条,在这里不一一列举,这里主要讲的是商标法的历史。